项目组集成了生化生态耦合农村污水模块化处理技术,实现了DBO商业模式在村镇分散型污水处理的应用。针对巢湖流域村镇分散型点源污水进水水质水量波动大、进水碳氮比低、运行负荷低、出水水质标准高且商业运营模式不清晰的问题,项目突破了模块化生物膜法+水生植物强化脱氮除磷污水处理关键技术,制备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复合生态生物膜好氧反应模块设备、兼氧反应模块设备、气提反应模块设备、沉淀反应模块设备,实现了关键设备的系列化、模组化及标准化,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容易、检修方便、运行维护简单,具有良好的景观效果。这项技术于2018年10月通过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保护技术成果鉴定。这一技术为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提供了一套实用的技术与应用范例,达到国内领先水平,在乡镇污水处理行业中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。
通过引入并完善统一设计、统一施工、统一运营的DBO商业模式,有效解决了村镇分散型污水处理中存在的运行维护不便、污水收集率低、施工难度高、融资渠道等难点,强化了责任主体,缩短了建设周期,保证了工程质量,提高了运行效率,降低了整体费用,实现了对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,充分有效地保证了村镇污水厂出水的高标准排放和节能降耗。DBO模式的实施使得乡镇污水处理厂有了明确的运营主体,在源头上解决了行业内困扰多年的农村污水的集约化问题,确保了乡镇污水处理厂环境价值的充分实现。
在项目实施过程中,村镇污水处理的DBO商业模式及生化生态耦合模块化处理核心技术推广应用到巢湖流域、淮河流域和海河流域等重点流域乡镇污水项目,推广应用规模累计近25万m3/d,实现CODcr减排量4142.38吨/年、氨氮减排量604.99吨/年、TN减排量699.81吨/年及TP减排量71.97吨/年。在出水主要污染物优于一级A标准的同时,DBO商业模式及集成技术应用实现吨设计成本降低50%以上,总投资成本降低15%~25%,运营成本降低25%以上。
生活污水、工业废水……城市和集镇每天都会产生大量的污水,它们含有污染物且成分复杂,不易被自然净化,不加以处理极易引起人体疾病,甚至破坏生态环境。
处理好这些污水,事关环境保护,事关百姓生活水平,事关经济社会发展。
这些污水怎么处理?又流向哪里?3月24日,带着问题,记者走进七星关第二污水处理厂。
第二污水处理厂位于七星关区鸭池镇银河社区,城区污水通过铺设的管网汇集,流到这里。在现场,可以看到污水历经一道道工序处理,终实现有效净化。
第二污水处理厂厂长阮凯琰介绍,污水要经过沉砂池、厌氧池、缺氧池等一道道生物接触氧化工艺处理,在水质达到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后排出。经过处理后的污水一部分会在中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后,用于城市清洁、绿化等公共服务领域。
据介绍,该污水处理厂主要处理城区南部新区及望城花园、学院路一带的污水,日均处理污水达到2.7万吨。
第二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正在建设中,主体工程已经完工,正在等待设备进场调试,预计今年上半年投入使用,投入运营后将为该厂增加2.5万吨日处理量。
走进长春堡镇污水处理厂,机器正不断运作。据了解,该污水处理厂是我区早建成投运的乡镇污水处理厂之一。在这里,原本浑浊、恶臭的污水逐渐变得清澈,终变成一股清流排出。该厂操作员唐甜介绍,长春堡镇集镇及周边村落产生的污水都由该厂处理。该污水处理厂设计日处理量为800吨,当前日处理量为500吨,完全能满足集镇需求。
水智慧流体设备(防城港市分公司)在直销经营模式下,努力降低【螺旋微泡除污器】产品的成本,可谓是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,为消费者提供便捷、价格实惠的【螺旋微泡除污器】产品,消费者也可以从中获取物美价廉的【螺旋微泡除污器】产品,同时水智慧流体设备(防城港市分公司)也可以根据消费者的实际情况,对产品规格等进行调整。
辽宁省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将于明年3月30日正式实施,全省处理规模小于每天500吨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都要按此标准执行排放。
据了解,由于以前没有专门的排放标准,农村生活污水排放一直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,在适用性上存在诸多问题。《标准》的制定,填补了此项空白。
“排放标准直接关系到污水处理工艺的选择和后期运行成本。”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工作人员介绍,如排放标准要求过高,不但工艺建设成本增加,而且难以实现达标排放;如排放标准过低,处理设施就不能充分发挥作用。《标准》根据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、处理设施规模及保护目标,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三级。控制指标主要考虑了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的主要因子,如化学需氧量、氨氮、氮、磷。各项指标按照农村地区的自然条件、经济发展水平、污水排放去向、设施规模等分类执行,更加切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的实际。
《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》
2019年9月27日,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《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》。这是全国首部专门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的立法,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、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作出了的规定,填补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没有直接法律依据的空白,对于保障和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,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,建设美丽乡村,助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。